作者:邵诗巍律师
在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案件当中,除了刑期之外,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就是当事人的财产将会被法院如何处理?
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认定的被告人所涉赌资、违法所得、罚金等的数额特别巨大,这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庭来说,都将会是很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在司法实践当中,办案单位将当事人名下的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强制执行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本文将对赌资、违法所得与罚金等概念进行厘清和界定。
01 赌资与违法所得的概念及处置方式
赌资的定义,主要规定在下列法律规定当中(2010年《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20年《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赌资和违法所得的定义与以下2005年司法解释表述相同,故不再重复列出)。
赌资包括: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在线下赌博场所,赌资按照现场查获的款物认定;在线上赌博中,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所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关于违法所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的定义。
至于赌资和违法所得的处置方式,法律规定:赌资应予以追缴,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五、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以上法律规定中有关“追缴”,“没收”的处理方式,在语义上似乎只是对办案单位实际查获款物进行处理,但在刑事案件当中可并非如此。判决书中一般会表述为:
“已追缴到的被告人的赌资和违法所得xx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赌资xx元”
“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赌资予以没收”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若法院最终认定的被告人涉案赌资、违法所得高于目前已实际查获的,对于实际查获部分,予以没收,对于剩余部分,将继续追缴。
02 赌资的收缴与追缴
在刑事案件当中,赌资应当予以追缴。在治安案件当中,赌资应当予以收缴。这是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当中对于赌资处理方式的不同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03 违法所得的范围
在上文中我们提到,法律规定当中对于赌资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但“违法所得”具体是什么,包括哪些?并无明确的规定。
正因为没有清晰的范围界定,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当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采取了广义的认定方式,即:司法机关会认定,被告人通过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的获得的任何财产性收益,都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
直接获得的收益,如,将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赌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或下线等,获得的收益;
间接获得的收益,如,将上述直接获得的收益用于购置房车或投资股票,转化为其他财产、财产性收益、孳息的。
04 罚金
我国刑法第303条对于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均有并处罚金的规定,但对于罚金的数额,并未规定最高上限。
根据刑法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因此,在实践当中,罚金的多少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如涉案赌资,违法所得,社会影响力,发展代理及会员数等)以及相关量刑情节(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等综合认定后自由裁量。
未规定罚金上限,怎么理解?例如该案当中,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的数额为1000万元。
05 结语
本文对于赌博犯罪案件当中的赌资、违法所得和罚金进行了概念的厘清。
在后续的文章当中,我们将继续讨论赌资和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问题。例如,违法所得应否扣除犯罪成本,如何进行赌资相关的数额辩护等。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这不仅对当事人本身的定罪量刑,同时对于法院可能判处的财产刑金额,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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